辑丨曾凡新律师团队
【司法观点】
社会保障问题不只是私权利范畴的问题,还有公权利内容,如果当事人普遍以社保“封口费”的方式解决问题,直接冲击的并不只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可能冲击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从而造成社保断层,由此带来的系列问题难以弥补,最终造成社会生活的负担。
【基本案情】
北京某医药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申请再审称:
1. 二审判决严重违反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第48条的规定。“48、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补缴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付金钱,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48条的表述非常清楚,只要事实上发生了全额补缴,被投诉还是被稽核产生的补缴在所不论,X公司已完成了全额补缴,完全符合48条的规定。
该规定也没有否定依法补缴,二审法院考虑会妨害依法补缴多此一举。二审法院应当在个案当中,尊重北京高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保证司法裁判的统一和公正,而不能视为一纸空文,另辟蹊径,以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无效为由,判决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主张返还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一审法院从当事人协议约定的角度认为,社保费用负担问题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现X公司已完成全额缴纳,刘某应当返还,该意见完全与京高法发[2014]220号《会议纪要》规定一致。
2. 一审法院从刘某身份和岗位的角度认为,刘某作为人力资源专员,明知故犯,X公司不存在蒙蔽欺骗的情形,刘某本身存在过错。
3. 即便如二审判决认定的约定无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刘某因免交社保的约定所获得的现金补偿应当返还。况且,如果说作为支付前提的约定无效,而作为支付款项的行为有效,将其称之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所得现金补偿不予返还,首先从逻辑上都是不成立的。
4. 即便如二审判决认定的约定无效,从不当得利的角度看,刘某也应当返还。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为维护司法裁判的统一和公正,特申请再审。
【裁判要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本案中,X公司与刘某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诉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十七条约定,“若刘某离职后对X公司有任何仲裁或举报行为,须退回所有经济补偿及赔偿金”,应当指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
X公司与刘某约定X公司以给付刘某款项的方式免除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社会保险费责任的内容,应属无效。前述协议内容无效并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他内容的效力。
X公司主张,刘某在领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款项后就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举报投诉,触发《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十七条约定的退款条件,刘某应返还所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鉴于上述违约条款无效,“违约责任”难以成立,X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合同依据。
X公司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第48条之规定,“48、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补缴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付金钱,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X公司主张,依据上述精神,如果劳动者收取了社保补偿,事后投诉,用人单位已补缴的,用人单位可就社保补偿的部分要求劳动者返还。
本案中,刘某与X公司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生活费、绩效奖金、加班费、未休年假补偿、社会保险相关待遇、按公司规定应当报销的费用等款项已经足额支付,但该协议通过附表的方式列明了补偿金、赔偿金,没有单独列明社保补偿一项所对应的金额,刘某亦不认可收取的款项中包括社保补偿。
X公司主张该公司支付的补偿款中已包括对社保的补偿,证据并不充分,金额亦难以确定。
排除社保补偿款的因素,X公司要求刘某返还全部补偿金、赔偿金,与上述会议纪要所阐明的精神并不一致,两者系基于不同的事实和法律关系。X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明显不当。
最后,本院特别指出,社会保障问题不只是私权利范畴的问题,还有公权利内容,如果当事人普遍以社保“封口费”的方式解决问题,直接冲击的并不只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可能冲击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从而造成社保断层,由此带来的系列问题难以弥补,最终造成社会生活的负担。
【案例索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3777号。(曾凡新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