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腻”绩效害人害己
近日饿了么某骑手余先生爆料称平台春节推出额外的年终激励活动【饿了么平台设置的奖励金额是8200元,的确挺诱惑人的】,一共7期,如果每期完成目标送单数则可获得奖励。该骑手声称“前5期的每期单量普遍都是200多单,然而第6期的单量却一下涨到了380单。”并认为这个目标提升得太多,过半骑手都可能完不成。根据这个案例提供的信息,笔者前两天在《江苏交通广播网》订阅号里也看到饿了么的官方回应,在了解官方具体回应内容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饿了么制定的奖励细则:
今年(备注:指2021年)饿了么平台为了留住骑手,推出了《畅跑春节优选系列赛》共七期8200的活动奖金,总时长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2月28日,总共49天。想要领取到8200元奖金有积分要求的,具体为:1期350积分需跑290单,2期140积分需跑265单,3期140积分255单,4期420积分需跑235单,5期积分140积分需跑94单。然而到了第六期2月15日至2月21日,310积分需跑380单。
重点内容来了,大家仔细观看一下这个奖励细则的最后一条内容“第六期2月15日至2月21日,310积分需跑380单”。话说重点内容都要重复,这里重复两遍:“第六期2月15日至2月21日,310积分需跑380单”、“第六期2月15日至2月21日,310积分需跑380单”。
通过上述重点内容重复,大家看到了案例中描述的内容:该骑手声称“前5期的每期单量普遍都是200多单,然而第6期的单量却一下涨到了380单”,各位HR伙伴们看出什么端倪了没有?如果没有看出这个端倪的,我们一起来听一听骑手们的内心想法吧。
该爆料旗手表示:“2月15日是农历正月初四,很多商家都没有营业,没有这么多单子给骑手们跑,且前面5期是在有单的情况下都没有超过300单,然而到第6期却要求达到至少380单”。这位旗手的重点内容又来了,笔者给大家直接划出来:“前面5期是在有单的情况下都没有超过300单”,什么意思呢?有订单的情况下,都不能超过300单,就意味着饿了么平台制定的380单,就是极不合理的指标,这个就是“猫腻”,套路太深了。
在这个网友爆料出现之后,饿了么平台在2021年2月19日也出现了官方回应,为了节约大家阅读时间,笔者就将饿了么官方回应内容“引用”如下,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具体内容:
今天(2021年2月19日)下午,饿了么回应称,饿了么推行的针对众包优选骑士过年奖励,是春节补贴之外的额外年终激励。初衷是保证春节供应,也让骑士能多挣钱。
奖励期从1月11日开始至2月28日结束,一共分为七期,每期七天,每期有固定的送单量任务。骑士累计完成大于三期送单量,则可获得奖励。完成期数越多激励越高。并非网上所说某一期完不成则没有奖励。
饿了么表示,确实在一些城市和商圈的单量预估出现偏差,导致第六期(2月15日—21日)在进行中,这些区域目标偏高。在此真诚向骑士朋友们致歉。
饿了么称,已经采取两项行动:2月21日第六期结束后,会整理出全国所有的订单有偏差的区域名单,额外增加补偿活动,并公布给骑士。还会优化最后一期活动的单量设计,让更多骑士得到奖励。
不知道各位HR伙伴们看到饿了么的官方回应内容之后,大家都有什么想法?笔者将自己的想法与大家分享一下:
(1)根据现有劳动法律及《民法典》中合同条款的规定:饿了么平台与骑手之间的关系属于业务订单外包合作,他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用目前流行的说法就是商务业务外包。这个商务业务工作外包,与“小时工”业务外包具有相似之处,懂“小时工”操作流程的,大家应该都懂,这里不做详解。实际上,从法律、法规的本质上讲,订单业务外包给个体劳动者有违规之嫌,但无违法之实【这边的“法”是指劳动法】。因为订单业务外包这么操作,你不能界定为他们的这个商务合同是违法的【即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规定】。
为了拓展大家的思维,笔者这里在和大家做一个更广、更宽的说明与分析。上面说的法是从劳动法层面分析的,笔者现在从其它法律做一个简短的解释。从饿了么平台本身来讲,他们是注册的公司,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前叫工商局)认证的合法企业,他们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业务外包给我们的骑手,这里就要做细节分析了,首先我们认可我们的法律是允许公司和私人签订商务合作协议的(即《民法典》里的合同条款规定),而我们私人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具备个体工商户资质的,也就是说你和饿了么平台签订这个合作协议的时候,你作为骑手,仅仅是代表了你个人,但不具备个体工商经营资质。既然是商务合作协议,那么你作为骑手所获得的收入就存在两个方面的违法问题:(Ⅰ)个人所得税未及时缴纳的问题,(Ⅱ)商户经营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问题。
偷税漏税从税法角度讲,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只不过国家层面及地方各级政府为了鼓励灵活多变的用工政策的贯彻执行,目前情况下,并未去深入追究这个问题,但是客观上讲漏洞的确存在。可能很多HR伙伴们不认同这样的观点,既然他们不具备个体工商户的资质,哪来的商户经营所得税?这里只是拓展一下大家的思维,是否存在对与错,我们没必要去纠结这个,只是让大家从不同角度去分析这个案例。
(2)饿了么平台既然与骑手不是劳动合同关系,那么他们制定的考核细则或奖励规则,就不能视为企业绩效管理的范畴,只能界定为是商务合作的协议范畴。只不过这个商务合作有点霸王条款,骑手基本上没有任何商议沟通的权利。就像国内某网络打车平台一样,在前两年出现顺风车订单执行过程中,出现女乘客被害的恶性事故,刚开始平台还不愿意承认这是自己的错误,后来在国家有关部门干预管理及新闻媒体曝光下,终于放下傲慢的身段,开始对顺风车业务进行停业整顿,相信大家对这些历史新闻应该还历历在目。
既然是霸王条款,骑手没有商议或沟通的权利,只能被动接受。当骑手们觉得这个细则有“猫腻”存在的时候,他们会选择向新闻媒体曝光此事,这就有了案例中描述:“骑手余先生爆料称平台春节推出额外的年终激励活动”。
这里的余先生是一个人在爆料吗?笔者认为不是一个人,是代表他们骑手整个集体,因为所有的骑手都被这个奖励细则绑架了,既然利益受到损害,向媒体爆料,又有何不可?而且现在的新闻媒体记者就差头版头条新闻,一曝光,第二天的头条新闻就有内容了。
(3)正如本期文章标题所述:“猫腻”绩效害人害己。饿了么平台自认为自己是平台方,具有利益控制的强势权利,但是我们通过它制定的奖励规则就可以获悉,平台方的工作人员要么是闭门造车做的规则,要么是受到领导指示做的奖励规则。我们通过官方回应“在此真诚向骑士朋友们致歉”,向骑手们致歉就完事了吗?笔者认为,只要彼此还存在商业利益纠葛,这种矛盾就不会结束,既然不会结束,后续管理过程中,肯定还会出现这种“猫腻”绩效考核规则,只不过这个考核细则由平台方的工作人员“张三”制定的,换成了另一个新人“李四”制定的。
“猫腻”绩效害人害己,如果当初制定绩效规则时,既考虑到平台自己的利益,也考虑到骑手们的利益,就不会出现这么个爆料新闻,我们的HR在自己所在企业里面制定绩效考核方案时,一定要注意避免“饿了么”的套路,如果你这么去做了,最后损害的是你自己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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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猪猪11
是这样的。是这样的。
18楼 乐活风
学习了
17楼 小金鱼0903
受教了。
16楼 erggr
学习学习。
15楼 MHTOYS
谢谢老师的分享。
14楼 三茅官方助教
平台方的工作人员要么是闭门造车做的规则,要么是受到领导指示做的奖励规则。
13楼 顺风路扛把子
打卡。这个案例看完,只有对资本愚民的一声叹息。
12楼 顺风路扛把子
打卡。这个案例看完,只有对资本愚民的一声叹息。
11楼 qq15
写的不错,很有帮助
10楼 永远年轻868
很有条理
9楼 畅想future
写得太好了
8楼 枭瓁威
非常实用
7楼 adsf342342345
每次看你的文章都有所收获
6楼 feiyandaiq
写的非常有心
5楼 微风吹过海
写的太好了
4楼 沉思的猪
真的很有用,值得反复看
3楼 一片涨声
笔者认为不是一个人,大哥你真敢说
2楼 一片涨声
笔者认为不是一个人,大哥你真敢说
1楼 奋起直追的无花果20061911
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