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员工年休假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本期案例讨论的是员工年休假问题,而且该案例也属于典型案例,相信很多企业的《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都是这么规定的,那么这么规定有效吗?我们从两个层面去分析,第一个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了解合法性,第二个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去了解合法性。
首先,我们先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了解合法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企业的《员工手册》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履行了法定的民主及公示程序,那么该《员工手册》从宏观层面分析是属于合法、有效的。如果不符合,那么就是违法的,违法的话,就必须根据第八十条规定,必须赔偿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其次,我们假设该企业《员工手册》履行了法定的民主及公示程序,我们再从微观层面分析是属于合法、有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该内容属于法定规定,即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案例中的《员工手册》规定:若员工本人当年未提出年假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因此该员工年休假应“自动清零”,不存在补偿。该《员工手册》规定属于与现有法律条文相抵触,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对员工没有制度约束性。正如本期文章的标题所示:剥夺员工年休假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我们该如何操作员工年休假的情形呢?笔者给大家提供如下参考建议:
1、《员工手册》中的年休假规定内容,必须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员工手册》经过法定的民主、公示、培训学习程序,员工签字确认。
2、针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对用人单位的法定要求,该企业HR可以拟定一份《***有限公司关于____年度年休假安排的通知》,用通知去完成法定的统筹安排义务。根据员工个人档案中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统计,对符合年休假的员工,向这些员工发出《***有限公司关于____年度年休假安排的通知》,可以在该通知里加上备注,备注内容是:“若在3个工作日内,未及时书面回复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视为不同意公司的年休假安排,并视为员工自动放弃年休假权益处理”。
3、人力资源部对员工的工作年限、个人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如果发生年休假争议官司的,人力资源部必须提供有效的书面材料,用以证明企业操作的合法性。
4、针对本期案例中的情形,企业人力资源部可以与该员工协商解决年休假带来的后遗症。可以采取补休、调休方式让该员工休息。如果员工不同意调休的,则安排法定的补偿工资给予该员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计算标准: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年休假天数计算问题。人力资源部对员工的工作年限、个人档案材料必须齐全,根据历史累计工作年限计算,新入职的员工,必须工作满12个月后享受法定年休假天数,该折算的就按照折算的标准计算。具体年限与休假对照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不计入的意思,即不包含】。
根据上述规定,这里给大家举个折算、未折算计算年休假的例子(5月1日是法定劳动节,请大家忽略,此处仅代表一个入职日期而已):
(1)假设张三2019年5月1日入职,到2020年4月30日满一年(即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根据个人档案张三已经工作8年【符合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的规定】,那么张三在2020年的【即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年休假应该是5天×[(31天+30天+31天+31天+30天+31天+30天+31天)÷365天]=3.36天,依据规定不足1天的舍去【即小数部分,如果算出结果是3.96,依旧舍去,不存在四舍五入的情形】,最终结果张三2020年度休年休假为3天。
这种规定呢,是企业《员工手册》里规定,必须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可以根据历史工作年限享受年休假政策。该计算案例,大部分企业是这么操作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企业方是有利的。
(2)假设张三2019年5月1日入职B公司(4月30日离开A公司),张三在前任A公司已经连续工作3年以上(即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根据个人档案张三已经工作8年【符合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的规定】,那么张三在2020年的年休假就是5天。
这种规定呢,就是企业《员工手册》里规定,只要员工在前任公司、现任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享受年休假政策,即B公司认可张三在A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规定。这种规定,也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实施的企业较少,毕竟不利于企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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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020年度牛人榜单!
42楼 新华2008
马上就要年末,未休年假的打工人们抓紧休息起来吧,未休的记得找老板领3倍工资哦。
41楼 周多想
打卡
40楼 86369569zjz
感觉中小企业多数都是上六休一了,除了工厂,没谁会跟你谈加班费。
39楼 龙成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8楼 LIZ20130809
有关单位实行“年假清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只是敦促员工“该休的休”而已。
37楼 bigbing
工龄不是指在这个公司工作的年限,而是参加工作的年限。当然有的公司会故意偷换概念赖掉年假
36楼 rothschild1nathan
感谢分享
35楼 回归自我
年假?老板说了,过年放的假就是年假。过年七天,让你休息10天,反正老板要回老家。
34楼 田爽
《员工手册》需要经过公示、培训学习程序,且员工需签字确认
33楼 Tzark
来三茅报到
31楼 豪杰春香
打卡学习
30楼 恶灵骑士
好文,内容不错
28楼 Soullove
谢谢老师分享
27楼 孤独的小鸟
好多干货,赞一个
26楼 S_1344395108
很有启发,好好学习
25楼 行无疆
回答不错
24楼 Ft树枝
打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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