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五一、十一、春节等假期前,很多公司会发放假通知。
通知中有一句“请相关部门做好值班安排”, 需要值班的一般是行政后勤部门,值班安排表会提前发送人力资源部。
值班的员工虽然放弃了假期休息,但是想着法定节假日的数倍工资,心中不禁窃喜。
实则不然!
这是弄混了值班和加班的概念,差一个字,给的钱可差远了。我们来看一起北京地区的相关案例。
一、案例情况
祝某为北京某公司前台,2007年11月入职。入职后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公司安排祝某和其他三个员工在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轮流值班(祝某提供了周六日及节假日轮流值班的安排情况和实际值班情况),公司按每天30元标准支付工资。2015年9月,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将祝某辞退。祝某提起仲裁,后诉至法院。祝某请求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6万余元。
公司同意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祝某主张在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值班,公司称已按每天30元的标准发放了值班费。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加班是需要经过审批的,祝萍不存在加班。
此案从仲裁至法院、至中院,历经一裁二审,祝某加班费的诉求始终未获得支持,判决均认为值班非加班。
二、法律依据
关于值班,法律无明确规定,值班的工资支付应根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有的规定每天补贴100、或几百,均有可能。加班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值班or加班?
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临时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是指在多出法定工作时间范围内仍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值班一般是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最重要的一方面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还有是否可以休息。
四、2个问题
1)国庆、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值班如何计算工资?
不论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只要被认定是值班不是加班,一般只有值班补贴,没有几倍工资之说,除非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2条明确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2)我值班时干的是其他岗位的工作,算加班吗?
此情况不符合继续在原来岗位工作的条件,需要综合判断是否从事的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非安全消防、防火防盗等),是否可以休息。如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无法休息,则为加班,应按照加班规定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