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一裁两审”的处理模式,在劳动仲裁和法院的程序衔接上经常出现各种问题。
今天解析这些问题:
|主动撤回申请后,还能再次提起劳动仲裁吗?
|按撤回申请处理后,还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吗?
|按撤回申请处理,再次申请,不予受理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作出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撤诉后,还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吗?
|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撤诉后,还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吗?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35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14日,俞某至中南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4年3月3日至7月3日期间,俞某因公务向中南公司借款合计99800元。
2015年6月12日,俞某向中南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10月23日,中南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俞某偿还借款99800元。
2015年11月2日,仲裁委员会以中南公司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书面通知不予受理。
2015年12月1日诉至一审法院。
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2016年11月8日中南公司就返还欠款99800元再次诉至一审法院。
江苏高院再审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相关案件作出了仲裁裁决,而本案中海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仲裁裁决性质,故本案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南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视为中南公司放弃诉讼权利,中南公司有权再次起诉。
二审法院认定中南公司撤诉后,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生效,进而裁定驳回中南公司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分析】
一、主动撤回申请后,还能再次提起劳动仲裁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所以,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按撤回申请处理后,还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那么,按撤回申请处理后,还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吗?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指出,“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从该规定看,按撤回申请处理后,是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的,但该复函的时间是1997年。
2017年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所以,按撤回申请处理后,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三、按撤回申请处理,再次申请,不予受理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此规定,当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时,似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确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四、作出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撤诉后,还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吗?
以上讨论的是在仲裁阶段撤回仲裁申请的问题,那么,当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实体裁决,起诉至法院后,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还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吗?
答案是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当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实体裁决,起诉至法院,撤诉的,仲裁裁决即生效,不存在再次仲裁的问题。
五、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撤诉后,还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吗?
第四种情形是作出实体裁决后,起诉至法院的情形,那么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作出实体裁决,而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撤诉的,还能再次提起劳动仲裁吗?
因为此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该劳动争议事项并未作出任何实体处理,不存在裁决是否生效的问题,申请人可以再次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再次不予受理的,仍可向法院起诉。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根据相应的裁决结果,看是否要进入到法院处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