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行政、刑诉、民诉次之,三国法、理论法、商经法被称之为小法,但也是背多分科目,本期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的单项选择题。快来测一测吧!
多项选择题
1.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二/73)
A.甲涉嫌持枪抢劫,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乙涉嫌盗窃,未满16周岁,法院只有在征得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同意后,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C.丙涉嫌诈骗并对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D.丁涉嫌故意伤害,经审理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
【答案】A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甲涉嫌持枪抢劫,可能判处的刑期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A项说法正确,当选。
根据《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B项说法正确,当选。
根据《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C项属于上述第五种情形,D项属于第六种情形。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