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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劳动仲裁,如超期后再主张权利,一旦对方提出时效抗辩,仲裁和法院都不会支持你的主张了。
本文结合案例为大家理清仲裁时效的几个问题:
|仲裁时效多长
|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或权利受到侵害之日
|拖欠劳动报酬的特殊规定
|时效的中断、中止
【案例】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再31号民事判决书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8日,刘某与公司签订《住房基金奖励协议书》,约定:刘某为公司服务八年,期满后可获得15万元住房奖励基金;在奖励基金尚未到期兑现时,刘某可先向公司借款;如出现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刘某需还清借款。
2014年6月13日、30日,刘某分别向公司借款7万元、2万元,借款事由为人才房。
2016年12月17日,公司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8年2月7日,公司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借款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签订了住房基金奖励协议书,借款系基于住房基金奖励协议提供给员工的福利待遇,因此,双方纠纷系劳动争议纠纷。
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解除,公司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2018年2月7日公司向一审法院才提起诉讼,且公司未能就时效中止、中断进行举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要求刘某返还借款9万元,系借款纠纷,应按一般民事纠纷处理。
公司与刘某之间的借款纠纷应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公司主张权利,并非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借款9万元。
再审法院认为
《住房基金奖励协议书》的性质系双方基于服务期的约定而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相关待遇的契约,故公司要求刘某返还9万元借款实际系主张刘某承担服务期违约责任,双方之间的争议为劳动争议,其请求权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
【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当事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丧失通过仲裁程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
一、仲裁时效多长
1、2008年5月1日之前,仲裁时效为60日。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2008年5月1日之后,仲裁时效为一年。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二、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的是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权利被侵害了,也就是发生了劳动争议,二者为同一个意思,权利被侵害之日表述更为准确。
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
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
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
三、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或权利受到侵害之日
正常情况下,当发生侵犯权益的事件时比较好判断从何时开始计算时效。
有些情形下不太好判断,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第八十二条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四、拖欠劳动报酬的特殊规定
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比如,在有的行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劳动报酬到年底才结算;有些劳动者为了不失去工作,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五、时效的中断、中止
1.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工资或经济补偿等;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请求保护权利,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提起劳动仲裁等;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等。
当然,采取以上措施时一定要有证据予以证实。
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2.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两种:
(1)不可抗力。
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罢工、骚乱社会等异常事件。
(2)其他正当理由。
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如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在发生仲裁时效中止时,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而是将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入仲裁时效期间。
通俗的讲就是,中断重新算,中止接着算。
总之,发生劳动争议时请及时维权,切莫因超过时效而丧失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