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吗?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吗?用人单位有终止权吗?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本文结合案例作简要分析。
【案例】
案例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5799号民事判决书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4日,李某与公司签订期限自2014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继续在公司工作。
2018年5月20日,李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离开公司,公司否认收到李某的辞职报告。
2018年11月15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明确其于2018年5月20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离开了公司,请求裁决公司立即为其办理社保、公积金、个人档案转移手续。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15日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李某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保、公积金、个人档案转移手续,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分析】
一、期满后仍继续工作形成劳动关系吗?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用工,当劳动合同期满后,上一期劳动合同终止,当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实际用工行为,所以双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依此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形成新的劳动关系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受劳动法的保护,产生争议仍属劳动争议。
二、要不要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第一点分析,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严格来说应当依此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如以下省市作出了明确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1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仲〔2009〕2号)
35: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
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三、劳动关系如何解除或终止?
有人认为,双方可随时结束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笔者不认同此观点。
如果按照此观点,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没有问题,劳动者有天然的辞职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就可以利用此规定规避经济补偿。
其实司法解释并没有说提出终止后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还是要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而且这里提到的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严格表述应该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在本文案例中,法院依据条文其实不太准确,应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的辞职权。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工单位工作,未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按原条件履行劳动合同,解决的是双方如何确定权利义务的问题,而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后,劳动关系如何解除或终止仍然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
该司法解释是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并且要按特定的程序进行,未按法定情形和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均为违法解除或终止。
所以,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以及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