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某公司咨询如下问题:我公司一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在与其当面沟通时,员工不予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邮寄通知时,该员工所留地址无人签收被退回。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向员工有效送达公司的文件呢?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对员工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有效送达给员工,未送达则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实践中,用人单位因向员工送达处分决定文件在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导致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用人单位应当重视送达问题,避免出现功亏一篑的不利局面。
结合实务操作经验和参照民事诉讼有关送达规定,就用人单位在向员工送达通知、文件的问题,我们作如下分析和建议:
一是直接送达
用人单位可直接将有关通知交由员工本人签收,员工本人签收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如果劳动者指定代收人的,也可以向其代收人直接送达。但实践中员工往往存在对抗情绪,用人单位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比较困难。
二是电子送达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等特定系统向员工送达,有关通知到达员工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为送达之日。
但是通过电子方式向员工送达有关通知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要求员工确认其相应的特定系统信息以及同意接受电子送达方式,否则一旦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能面临不利局面。
三是留置送达
如果员工拒绝签收通知的,用人单位可以邀请街道、工会等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通知留在员工家中。如果无法邀请到见证人,用人单位也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留置当天视为送达之日。这种送达方式,比较费时费力,用人单位一般很少使用。
四是邮寄送达
用人单位无法向员工直接送达通知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这也是目前用人单位使用最多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如果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邮寄文件,可能导致送达效力受到质疑。同时,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明邮寄文件的名称,避免产生争议。
关于员工收件地址,员工在劳动合同或其他用工文件中有约定的,以约定地址为先进行邮寄;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的,再以员工身份证上载明住址为准。邮件签收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如果员工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员工本人拒绝签收,导致邮件退回的,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五是公告送达
如果用人单位采用上述方式无法向员工送达有关文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送达。一般的,公告送达应当载明公告送达原因、通知主要内容以及法律后果。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由于公告送达的特殊性,只有在用人单位穷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才可以使用公告送达。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直接选择公告送达的,通常将被视为无效。
回到咨询问题,我们认为该公司如果已经向员工确认的收件地址邮寄送达了,虽然无人签收退回,但可以视为已经有效送达。当然,公司如果不放心,还可以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再次进行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