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川说量子HR】
事件:最近江苏又有一位法官出名了。因为裁判文书网上近日公布了一个比较颠覆大家常识的判决:员工因为拒绝加班造成了实际损失,被企业追偿,法院判决需要赔付1.8万元。网友们对这一事件纷纷联想曾经沸沸扬扬的南京彭宇案,不少人感叹“同样是法官,为什么江苏的法官就是那么秀?”
该案件一经爆出,引发广泛争议,大量老百姓在网上表达了对判决的不理解。扬州法院也是压力山大,邗江法院的霍森斌庭长为此还专门接受了采访,解释了来龙去脉,但是大家根本不买账。我们今天就这一热点事件,从各方的不同角度,带着大家来做一次冷思考:到底谁才有道理?
首先,作为旁观者,大家为什么反响剧烈、义愤填膺?不知道大家注意没有,这次是二审维持原判而不是做新判决。根据(2019)苏10民终1749号判决书内容,再次上诉的还是企业方,而法院也是驳回了企业关于加大赔偿金额的诉求,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这就是说,两位员工当事人已经认可了赔偿责任。但为什么网友反而不认可呢?其实,网友是在表达自己的一种代入式的焦虑。本来以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唯三的必须加班的紧急情况,包括:(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在这个案件中,好像什么也挨不上。
其实再细分的话,同样展现焦虑的是不同的两类人。一类是出于恐惧,这是人之常情。因为这个判决让大家觉得员工的地位变得更弱势了,如果目前已经是996了,以后会不会更恶化?还有一类是出于精致利己主义的判断,现在自己就是不加班的,以后会不会被追究责任或者损失?
我觉得这两类人虽然都在表达同一种焦虑,但是原因不同,需要自我判断区隔。如果你是前者,完全不必担心,因为量子世界观告诉我们,“人心自有公断”。你如果已经在996的,那就是现状远超法定情况,即使再发生类似情况,只能说明企业不善安排工作,管理不当。如果你属于后者(这其实是我一直希望大家摒弃的价值观),我认为产生这种焦虑对个人是一件好事情。希望你可以借此改变一下看事情的态度。
其次,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我需要告诉你一个事实:那就是像本案中,员工拒绝加班的事实充分、证据确凿,给用人单位也造成了直接的、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全国各地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员工承担低于30%的实际损失。
这时候千万不要跟我较劲,“要看法律文本是怎么说的”,或者批判法官不专业。中国“法条过严、执行弹性又过大”是有很长历史的现实问题,其背后我认为是没有考虑文化的不同,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盲目抄西方,但又抄得不完整。所以导致法官在具体执法中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平衡(当然,也培养了灰色土壤)。比如拿劳动法来说,我们在法条上对于公司解雇行为的限制,相对于美国来说,要大得多。比如降薪协商、调岗前培训、10%经济裁员这些,都是非常有中国特色的。法院作为政府的代表,从它的角度来看,既然劳动者受到了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就需要找平衡。
当然,这次法院在公共关系和舆论导向方面是存在问题的。关键是没有在公众面前强调这个次要责任。本来只判决个人承担真实发生损失的15%,片面的宣传导致很多群众中看到金额就心中颤抖、义愤填膺了。当然,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比较扯了,可能是政府借此告诉大家一类政策趋势。为什么19年的判决要在疫情后发?通过一些细节管理,来平衡劳资关系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第三,从当事员工的角度来说。我相信他们既然没有选择在一审后进行上诉,就是已经想得很清楚了:作为成年人,既然确实造成了原公司的实际损失,就应该有承担责任的觉悟。他们的表现,反而比许多心理巨婴强多了。其实我也很理解他们的心情,毕竟到了临近合同期满,谁都希望能赶紧获得续签。但是否续签其实是企业的自主权利。员工明知发货紧急,希望通过不加班来逼领导,这种威胁本身其实就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既然做了,只能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毕竟企业还支付着你的工资,也还没有到那个时间节点,无法讨论企业如果不续约会不会按照法定赔你钱的问题。无论从职业道德、还是合作这么久的劳资关系来说,这么做确实也说不过去。可能两人当时自我心理安慰,觉得问题不会那么糟。交货拖几天、另外安排人,公司总会有办法。但是,现实就是公司被索赔了12万。而员工因主观过失造成的损失,在法律上其实并不能免责。
最后,说说企业。它其实是在这几方里面表现得最不堪的。首先,我对中小企业很熟悉,大环境不佳导致它们的利润情况很难让企业养闲人。所以,网上很多人质疑企业为什么没有AB角、后备人才,提前招聘替补等的说法,我觉得那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可能那些人被机关或者国企事业单位的情况误导了?我不得而知。但作为企当事业而言,它至少有下面两个问题:
1、格局不高。毕竟出现这种情况就是管理不善。不管是找备胎,还是与员工讲感情,企业都做得不够到位的情况下。有了一审这样的结果还坚持要上诉,而且搞了4次,难道你还想员工为你的所有损失(包括企业自己的责任)而买单?
2、专业不强。一方面,但凡对于劳动法懂一点,有个律师的,都知道胜诉概率不高,为什么要继续浪费时间精力、浪费司法资源呢?另一方面,出了这事,HR和两位员工的主管在期间也都没有表现出补位意识。这其实还是经营理念的缺位,把员工都培养成了没有思想、自保身价的螺丝钉。
小伙伴以后找工作的时候,要多一只眼,严防死守这类公司。
让我们一起用量子思维和中国智慧跨越管理障碍,你我共同发掘人的价值。
文|大川,企业管理咨询顾问兼私董会教练,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外聘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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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hauking0
其实做HR就是公司和员工的一个纽带,你必须找出一个平衡点,方能把工作开展下去。
22楼 hauking0
其实做HR就是公司和员工的一个纽带,你必须找出一个平衡点,方能把工作开展下去。
21楼 darlingchen
学习了
20楼 丘米
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看到这个题目的第一想法就是荒唐,
1、员工合同快到期,企业不续签,企业的人才规划不到位,HR不尽责或者干脆就没有HR
2、员工享有不超时工作的权利,公司没有合理安排工作的能力
3、企业管理问题发展成了社会问题,浪费社会公共资源
4、不排除新闻报道掩盖部分真相
19楼 丘米
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看到这个题目的第一想法就是荒唐,
1、员工合同快到期,企业不续签,企业的人才规划不到位,HR不尽责或者干脆就没有HR
2、员工享有不超时工作的权利,公司没有合理安排工作的能力
3、企业管理问题发展成了社会问题,浪费社会公共资源
4、不排除新闻报道掩盖部分真相
18楼 無窷
小伙伴以后找工作的时候,要多一只眼,严防死守这类公司。
17楼 谢作才
作为成年人,既然确实造成了原公司的实际损失,就应该有承担责任的觉悟。
16楼 阿衰
像本案中,员工拒绝加班的事实充分、证据确凿,给用人单位也造成了直接的、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全国各地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员工承担低于30%的实际损失。
15楼 我是蔡蔡
网友是在表达自己的一种代入式的焦虑。
14楼 Carl32889
综合你的观点,这两位同胞就应该兢兢业业的加班,然后老老实实的被炒掉才符合你的情理法?为什么感觉你的观点充满了歧视?
13楼 鹏程上达
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12楼 荣村大队东北队
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11楼 起名不易
感谢分享。最后关于企业的部分我觉得很重要,很多企业都这样。经营理念和管理能力的缺失,导致企业内部严重内耗,内部效率降低,各种有形和无形成本增加,优秀的员工也可能“培养”成案例中的员工。
10楼 TerryTan
感谢老师的精彩分享!
9楼 上善如水杨
收藏起来学习了
8楼 Makeup
经验总结,学习了
7楼 想想淡如水
让我收获很多
6楼 LDWY93
学习了,讲的非常全面、细致
5楼 莫仁
谢谢分享
4楼 贝贝哟啊
学习了哈~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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