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应该说,法律授权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行为进行监督,对规范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有积极意义。
在江苏地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我国工会组织大体上分为地方工会和企、事业单位工会(还有部分产业工会),其中地方工会是按照我国行政区划和行政层级设置,分别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市总工会、县区总工会、镇(街)(总)工会以及各类园区工会。本单位没有工会组织,用人单位需要通知其所在地工会,且应当通知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工会组织。越级通知的,应当属于无效通知。
一、单位通知所在地工会,但工会不理会,怎么办?
虽然法律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通知工会,但是无论《劳动合同法》还是《工会法》均未对工会在接到单位的通知后的处理程序或结论作出任何强制规定。对于工会人员不接受单位的解除通知等行为,也未作任何法律责任规定。
最近,笔者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单位向所在地街道工会告知,拟将解除一位员工劳动合同,希望工会确认收到单位该通知或给予具体意见,但工会工作人员却告知此事不归其管。显然,该工会做法是不对,但单位却无法基于任何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给予答复。对于此类情形,笔者考虑认为:
从实务操作上讲,可以将解除劳动合同书面告知文件,邮寄送达给单位所在地工会组织,保留邮寄凭证,证明单位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告知程序。但是,此种相互对抗的做法,势必导致法律规定的监督权弱化,法律规定目的落空。
如用人单位尽己所能不能取得工会组织的理解的,而将解除事由在内部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也可以认为单位已经积极尽到了解雇谨慎义务,不应再视为解除程序违法。
当然,从法律规定设计上讲,可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工会的积极作为义务和程序规范,杜绝工会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予以推诿。
二、单位通知所在地工会,但工会不同意,怎么办?
单位决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后,工会建议不解除,单位执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呢?
虽然工会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仅规定的“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未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工会审批,这只是一个意见征求程序。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用人单位认为正确的,应当予以采纳;如果认为工会提出的不同意解除理由不成立,并不影响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当然,单位需要充分评估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6楼 ANDY2050
道理都对
5楼 MTK54027
很有感悟,
4楼 hellopp
醍醐灌顶!
3楼 被逼无奈
写的太棒了,鼓掌!!!!!!
2楼 S_1339053169
写得太好了
1楼 qzq76
真的写的特别棒 我已经抄录日记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