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律领域,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多项法律规定和劳动者权益,均与其紧密挂钩,我们为您摘录、分析如下:
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4.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月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竞业限制月经济补偿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顶岗实习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7.停工、停产劳动者生活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8.约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根据规定,该约定的加班加点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9.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劳务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1.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12.依法扣除劳动者工资后,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最低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14.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加班工资在内吗?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15.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