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到几则有关女职工劳动用工法律问题的咨询,现整理后一并贴出:
一、我单位支付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后期领取的生育津贴是否还要支付给女职工?
答: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否可以兼得的问题,很多企业并不清楚,有些员工坚持认为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都应当由其本人享受。
产假工资,严格地说是计划时代的称谓,当时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单位支付,统称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项。对于已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生育津贴就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过其支付的主体为生育保险基金。可以这样说,生育津贴就是原来所说的产假工资。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制度以后,“生育津贴”这一名词逐步取代了原来的“产假工资”。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1999年9月10日发布)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三条中明确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
显然生育津贴就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只不过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不可兼得的。
二、女职工孕期,我单位降低了其工作量,是否可以相应降低工资?
答:不可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这是法律对女职工孕期的特别保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逾期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即使女职工工作量减轻了或工作内容调整了,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面降低其工资待遇。不过,如果与女职工协商确定孕期工资待遇的,我们认为是可以的。
三、我单位实行结构工资,职工工资中有一部分是根据工作绩效发放的。对于女职工产假期间,是否可以不支付绩效工资?
答:根据规定,绩效工资也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在计发女职工产假工资时,应当将绩效工资纳入其中,而不得以无法进行绩效考核不予发放。
虽然客观上,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无法进行考核绩效,但从公平角度来讲,我们建议单位可以参照该员工休假前平均工作绩效或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平均绩效,合理支付其绩效工资。
四、我公司一女职工怀孕,目前其现有工作岗位取消了,该职工又不能从事其他岗位的工作,公司能否辞退该女职工?
答:女职工孕期受到法律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不能以工作岗位取消又无法协商安排女职工其他岗位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5楼 新仕界
我公司有一三期员工,合同即将到期,她目前在怀孕初期,已经连续2个月不出勤,公司正常给予她相应福利,上周该员工来提出合同到期不续签,并且写了纸质申请,本周过来说反悔了,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她手写那一份辞工单,合同到期不续签?
4楼 汤糖躺烫
我公司为一个女职工,从怀孕初期起就一直不上班,也不和部门主任,主管领导请假。还是我们去和她联系,才知道她怀孕了。我公司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年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就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辞退。但是她一个是怀孕了,再一个我们联系她,她就补了几张假条,但是也没连上。这样的情况其实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应该是可以参辞退吧?
3楼 成都苏苏
企业管理人需懂法守法
2楼 1176
如果是高管,绩效考核有全年指标但有不少未完成,可否根据绩效完成情况来考核。
1楼 系主任
关于三期女职工的常见四问,很多HR都会在工作中有类似的疑惑吧!大家还有哪些问题呢?可以一起分享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