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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郑州一家国企改制企业,原先的岗位设置有些混乱,今年进行了组织架构调整后,理清了各个岗位之间的关系,但是,也有一些问题发生:调整以后,有两名员工的工作内容出现部分重叠,一个活,两人干。上报领导后,领导出了一招,就是对他们进行原岗降薪,每个人在原工资的基础上下降25%,并且在没有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就直接授意财务做表。后来到了发薪日,两名员工才发觉自己被降薪了,跑到财务处讨说法,被领导压了回来,目前他们没什么异常举动,但我觉得这是埋了一颗定时炸弹,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出什么事情。
我想请问:在这件事情中,公司存在什么样的风险?我们人事部门能采取些什么措施,尽量降低这种风险?
首先肯定:单位单方面降薪是违约,如果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降薪需得到职工的认可。
根据:1、工资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工资调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同意。
2、在没有依法协商之前,公司单方面改变工资报酬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企业与职工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则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按原已达成一致的工资标准执行;二是解除劳动合同,老板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给职工发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必须要具备上述条款。这其中,关于职位也就是劳动内容、薪酬(劳动报酬)不仅是必备条款,而且是重要的核心条款。 这件事情中的两名员工的原有薪酬就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与这两名关于岗位、工资的约定是双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以单方决定的方式调整员工的工资待遇的行为实质上是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单方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若想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也就是说,要想调整员工的岗位或者工资,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司领导在没有与两名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降薪行为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该行为对两名员工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事实上,任何一家用人单位的员工都不可能只升职加薪而不能降职减薪,那样的话,企业就无从发展、人力资源就无法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对其调岗降薪是符合法律精神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自主管理权。用人单位要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他的岗位或薪资待遇,不能随意为之,必须要遵守合法的程序。 建议:1、企业组织架构调整后,HR部门首先应调整或重新制定新的岗位说明书,同时考核标准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最后,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有了考核标准后,用人单位就要依据该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并作出考核结果,以考核结果来判定该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对其中一位考核结果稍差的员工进行调岗调薪或调岗不降薪,同时安排进行培训。 3、尽快整理出这两名员工的考核数据,依据重新制定的岗位说明书以及考核标准,请该部门经理一起与两名员工以绩效面谈的形式,做一次谈话。谈话时一定与员工是平等的,让员工感到他们的部门领导和HR是在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4、与公司领导进行沟通,将其中的厉害关系详细说明,建议公司提前规避有可能会发生的风险。
3、《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必须要具备上述条款。这其中,关于职位也就是劳动内容、薪酬(劳动报酬)不仅是必备条款,而且是重要的核心条款。
这件事情中的两名员工的原有薪酬就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与这两名关于岗位、工资的约定是双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以单方决定的方式调整员工的工资待遇的行为实质上是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单方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若想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也就是说,要想调整员工的岗位或者工资,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司领导在没有与两名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降薪行为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该行为对两名员工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事实上,任何一家用人单位的员工都不可能只升职加薪而不能降职减薪,那样的话,企业就无从发展、人力资源就无法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对其调岗降薪是符合法律精神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自主管理权。用人单位要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他的岗位或薪资待遇,不能随意为之,必须要遵守合法的程序。
建议:1、企业组织架构调整后,HR部门首先应调整或重新制定新的岗位说明书,同时考核标准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最后,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有了考核标准后,用人单位就要依据该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并作出考核结果,以考核结果来判定该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对其中一位考核结果稍差的员工进行调岗调薪或调岗不降薪,同时安排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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