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凭这个原因辞退员工,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很多人会说,如果HR在设计员工入职资料登记表加上婚否、是否怀孕等必填内容,同时上面有写明“本人保证所填写和提供的入职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即使被单位录用,单位也可随时无偿解雇我”类似相关保证条款让入职员工签名,就可以以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属欺诈为由无偿辞退入职隐瞒怀孕的员工。看起来是天衣无缝,但这一做法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没错,《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是有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同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欺诈”也有明确的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第16条之规定)
但并不是所有的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行为都属欺诈。谎报学历/工作经历与隐瞒怀孕有本质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强调劳动者需要如实说明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情况正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必须排除的条件,如员工谎报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该劳动合同可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入职手续中有约定相关免责条款,单位就可以无偿辞退该员工。
而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此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的内容,其有权不予告知,且怀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如果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所排除的条件违背基本人权和社会常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件是无效的,单位不能据此违法辞退员工。
即使是特殊岗位,如饭店招聘礼仪小姐、所需岗位需要经常出差,所需岗位劳动强度大等情况,虽说其怀孕与否对履行这些岗位职责直接密切相关,但出于妇女权益保护和反对就业歧视的更高法律诉求和出发点,这样做也是行不通的。
根据以上分析,正常情况下,当然不能违法辞退这种员工啦,而且产假待遇还得给她。
但是不是意味着处于“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都不能辞退?一辞退就得给补偿金?她们就有尚方宝剑,可以为所欲为?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个规定是针对所有劳动者而言的,不论男女,也不论是否处于“三期”,劳动者只要有以上6个条款中的任一款行为,而且企业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一样可以给予无偿辞退!
综上,如果说你要合法又不想给补偿地辞退入职时隐瞒怀孕的女员工,单凭“入职时隐瞒怀孕”这唯一的理由是行不通的,法律是不会给予支持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该女员工触犯了以上可以无偿辞退的条款规定。不过,法律不外乎人情,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意辞退三期女员工,否则,你的雇主品牌将大打折扣,慎重啊!!~
153楼 记忆春天
我希望拜凤十三位师。谢谢!
152楼 瑡垕
正解,造诣颇深
151楼 anheehyun
这个问题很现实,之前我们公司就有过这样的一个员工,等到最后她生完小孩了,还是闹到仲裁那里去了,从此之后我们都觉得入职前体检的重要性,如果她有体检的话,我们就可以避免这样的事情了。
150楼 燕子love
女员工都会存在怀孕的问题,难道用人单位就不用了或者在入职的时候问你有没有怀孕?而且有时候怀孕了当事人也不一定知道。有时,计划几年内不怀孕,但是也有意外情况,所谓计划赶不上变化,所以用人单位应该对“三期”员工宽容一些,没有他们,哪来的下一代?
149楼 苹果味
记得好像有这个规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上面说得也有道理,作为企业的话招聘一个怀孕妇女后面会有更多的事情处理,但作为一个女人的话我觉得别人怀孕期也只是想找份工作养小孩。所以不能随便解雇喔!
148楼 忽疑伊人到
“怀孕了时可以看出来的嘛”→“怀孕了是可以看出来的嘛”
147楼 忽疑伊人到
啊啊啊啊啊啊
146楼 忽疑伊人到
怀孕了时可以看出来的嘛....................
145楼 宗燕
学习了,谢谢分享!
144楼 若水流深
很专业!谢谢分享!
143楼 鸿雁归南一片
谢谢风大侠的经验与知识分享!
142楼 钝悟斋
分析得有道理,学习了。谢谢分享!
141楼 甄郢
目前合同法本身就是偏向劳动者的,企业就要吃很多哑巴亏,对于HR来讲就需要更多的挑战和历练!
学习了,加油!
140楼 安逸
刚白打了这么多字,手机没电!。。。看来只能往肚子里憋着了。待我学成归来时,必定分享众知识。先这么继续学习了。
139楼 RecruiterPeng
很专业的解析。
138楼 么么小华
风十三每次的分享我都会把在他分享,让更多的朋友学习下!
137楼 Crystal329
我来目前的公司一年了,公司大部分员工都是商场柜台女导购,目前只有在公司呆了好几年的员工,并且能坚持站柜台到生的,才能在公司享受一切与生孩子相关的假期与福利,其他大部分在怀孕初期,公司就想尽一切办法让本人辞职了。今年5月份6个辞职的导购里,就有4个孕妇,目前感觉自己工作出发点已经违拗自己心意了。我目前也是大龄未婚,我们部门的领导在招聘时,明里暗里说公司目前准备结婚的人太多,避免招聘大龄未婚或者已婚未育女性。我觉得作为一名HR,可以为企业成本考虑,但更要为企业文化考虑,只有公司在业内有了好的口碑,才能更好的招聘人,留住人。哪有那么多已婚已育,刚好又在找工作的人,等着我们招聘呢?
136楼 角虱
从风十三的分析来看,显然辞退隐瞒怀孕的女员工是不合法的,但是否合理尚待商榷。首先我们须调查员工隐瞒的主观因素,如果该员工的隐瞒是基于对工作的渴望,或者是对企业的慕求,那么她的这种隐瞒我可以归入善意隐瞒的范畴——尽管这点让企业也很难以接受;而一旦是像“吴翀”所说的“孕期找个单位混着,等利手利脚了马上换个更好地方”,那么作为企业一方,就不会给员工好果子。而调查的细节能够显示员工隐瞒的主管出发点。
135楼 大连意卉
有理有据,很有说服力,很受益。
去年曾经遇到过这种情况,而且很明显是内外勾结顾意做的扣,人事经理与当事人的丈夫关系甚好,于是趁机把好友的妻子招到公司来生孩子,入职时已经两个月了,没人发现,四个月时被发现,老板火冒三丈,回想起那次事件真是太让人纠心,老板当时并未怀疑经理,还派他去解决此事,意识是让员工主动离职,经理采取的行动是表面上在做事,但暗里是在帮孕妇取得所有的证据自保,因为没有证据说明经理是顾意所为,最终老板也只好认了。
但四个月后经理还是被免职了。
134楼 吴翀
看了这个专题其实很有些感触,自己在招聘过程中也曾反复考虑这个问题。
法律在保护弱者的同时更应体现公平。员工付出的劳动和取得的报酬之间的等价交换,我们认为是公平的。但是假如某个不大的公司,急需某个岗位人员,预算又只是仅够,属于一个萝卜一个坑的情况。这时招来一个怀孕但是隐瞒未告知的女员工,到岗几天还没怎么进入工作状态就通知公司自己怀孕,某些工作就不适合做了。这时单位怎么办?让她******干不了,再招人要多花钱。这对单位公平么?小公司以能活下来为第一任务,社会责任感可以有,但是要考虑成本。
对于女员工,谁都有经历“三期”的时候,单位也都能理解。关键看一个“度”的把握。哪怕你在单位只干满一年,再怀孕,一般单位也都能理解支持,并在工作安排上给予照顾,但是“带着孩子来还隐瞒单位”,我认为是对单位的欺诈(这个词难听点,暂时只能这么用了),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在单位考察你现阶段能否胜任岗位要求时,是把你的身体情况考虑进去的。你不明确告知,等于你目前是一个并不完全符合单位要求的人,同时这个情况还跟你于单位交易的标的“工作”直接相关,这不是欺诈是什么?
现实中,也的确存在着“孕期找个单位混着,等利手利脚了马上换个更好地方”的现象。还是那句话,如果你已经为单位做出过一段时间的贡献,单位会理解,但是怀孕着来,休完产假就走(虽然这情况有些极端),恐怕没有单位能接受。这也就是为何很多处于育龄的女性换工作难的原因,单位都不了解你,如何让人相信你?
劳动法律保护“三期”女性没有错,但是不能过度保护,这样会把用人单位吓到,反而不利于育龄女性的就业。正如最低工资的设立其实并不利于就业一样,企业遵守吧,成本抬高,不遵守又违法,怎么办?不用这样的人最省心。可是这样,吃亏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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