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6个月内休了3个月医疗期,那第7个月是否可以重新休医疗期?又有3个月?
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上林 2026-07-09 11:31 回复 赞(0) 3楼
不是的,你没有搞清楚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不是病假修养期,而是辞退保护期。
具体说,就是如果公司对某患病员工准备开启解除劳动关系程序的时候才需要考虑医疗期问题,医疗期内不能解除,超过医疗期以后才可以解除。举个具体例子,某员工法定医疗保护期3个月,现在员工患病了,请病假,公司研究决定不再续用该员工,但因为有医疗保护期的存在,三个月内不能解除合同,需要等待医疗期结束以后才能协商解除或者辞退。所以等员工病情痊愈(即便在三个月医疗期内),或者员工病情未愈(只要超过3个月),公司都可以解除合同,所以重点就在于公司决定解除合同在先,然后才会计算医疗期,根本就不存在员工休满三个月医疗期还能隔一段时间再休。
当然,如果公司对患病员工没有想要辞退的想法,就不存在医疗期概念,员工就是修养一年两年三年,只要公司愿意养着,就可以一直养着。
你的误区是把一个辞退豁免期理解为了一个员工福利,视图通过卡BUG的方式反复循环享受,这是不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