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案情简介
黄生于2008年5月入职保某物业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广州市。
2023年3月20日公司向黄生发出人事异动通知书、人员调整薪酬告知函,通知黄生从国际广场项目异动至南粤×区任职储备项目总(项目经理职级),要求黄生2023年3月22日到岗,年薪由247510元调整为251110元;要求到大都汇办公点(番禺汉溪长隆地铁站附近)处报到,增加的在途时间属于可接受范围,公司为黄生设置了保某中心项目(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和大都汇项目两处考勤打卡点。
黄生未按照公司要求2023年3月22日到岗,继续在原工作地点打卡。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黄生自2023年3月2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黄生于2023年4月6日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7208元。
问:黄生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旷工?
A:是
B: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