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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2月27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岗位操作工,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常州。
2024年3月7日,公司发布《新北员工搬迁政策》,载明:“公司计划于3月11日启动搬迁,历时1-2个月左右......考虑到上班路程上的问题,公司决定给予大家一些便利条件或者补贴:1、自己开车的,按照上班路程差0.7元/km,补贴差旅费。2、房子买在新北没车的,公司安排班车。每天7:00到固定地点集合发车,8:00左右到厂。下班时间统一17:30-18:30左右(如有加班另行调整)”。
公司原址为常州市新北区,上班时间为8:00—16:30,搬迁后新厂房地址为景德路385号和武进洛阳镇。公司明确,上班班车集合时间为6:30-7:05。
2024年5月24日,张三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公司的工作地点由常州市新北区变更为武进区,从固定集合发车地点开始计算,本人的上下班在途时间将至少增加2个小时以上,原8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增加了25%,达到了10个小时以上;把从固定集合发车地点到家的时间计算在内,本人上下班将达到11小时左右,根本无法接送小孩上学放学。出行时间及路程变长,导致交通成本及风险增加,给本人及家庭生产生活造成极大不便,现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公司对劳动合同做出了重大变更,导致无法履行,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员工能解除劳动关系索要补偿金吗?
A:能
B:不能
Sunnychen711 2026-03-20 17:11 回复 赞(0) 8楼
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不能要到补偿金。公司搬迁并未离开常州,通勤距离的变化,公司已提供解决方案,个人不能配合不是索要补偿金的必然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