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6日,张三与某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2025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三核发退休证。
2025年2月25日,公司向张三出具《竞业禁止协议解除通知书》,载明:张三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自2025年3月1日解除。
2025年5月9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张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60000元。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单位还需要额外付补偿吗?
A:需要
B:不需要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6-03-19 08:26 回复 赞(0) 14楼
A,需要,具体理由9楼说的很清楚了,也是法院的最终裁决结果。
我们设计竞业限制协议时,会加一条,即协议是否生效以公司在员工离职时最终通知为准,如公司通知遵守的,协议生效,公司支付补偿,员工遵守竞业限制内容;如公司通知无须遵守的,协议自始无效,公司不支付补偿,员工可以自主择业。这样给公司一个选择权。当然,如果公司在离职时没有通知,或者已经执行了再通知,就需要额外支付3个月的补偿。
choi 2026-03-18 15:08 回复 赞(1) 9楼
A
理由和原因如下:本案中,张三与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虽然张三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是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劳动者在退休后继续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对张三与公司均发生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履行期内决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额外向劳动者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并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期间的经济补偿。
根据《竞业禁止协议解除通知书》,公司决定于2025年3月1日与张三解除《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已处于张三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向张三支付实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期间即2025年2月23日至2025年2月28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额外支付张三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清秀的哈密瓜18051014 2026-03-18 14:54 回复 赞(0) 8楼
不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