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直是单双休工作制,招聘时谈工资是打包了单休周六上班的整体工资,劳动合同里的工作时间写的是:单双休,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后工资写的是实际工资总额,没有下发过工资条,现在领导想把劳动合同里的工作时间改为标准工时制,然后劳动报酬写:计时工资: 基本工资2500元/月(双方一致确认该金额为乙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然后借着最近公司改名的名义跟全体员工签订一份更新版的合同,同时在工资条里拆分一项:周六固定加班工资,有以下疑问想请假各位老师:1.劳动合同这样修改有无问题;2.现阶段全员签一份更新版的劳动合同还是等原有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签,谢谢大家!
bob1111 2026-03-07 17:58 回复 赞(0) 5楼
个人解读,可能有误差。1.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否可以双方约定,全国各地判例不一,有的地方支持基数约定,有的地方不支持。
2.在合同文本中写明具体薪酬结构,其中基本工资2500,xxx。这样写不weifa,但后续公司调整薪酬结构,调整基本工资数额时,都属于变更合同内容,都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为以后的各项薪酬调整埋下不小的麻烦。平台法务老师建议在合同文本中对薪酬的约定为--按照公司的绩效薪酬制度执行。(当然前提是公司有绩效薪酬制度)
3.可能这里理解有误差,原合同文本中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后公司写明了实际工资总额,如8800元,是这样吗?现在公司更新版合同,希望在合同文本中约定薪酬结构--其中基本工资2500元。是这样吗?如果个人理解无误,那么公司现在的薪酬约定就构成了单方变更合同文本,还涉嫌恶意拆分工资架构(最近各大律的常用语)。先不管是否hefa有效,如果员工拒绝签署新版的合同,公司考虑如何操作啊?公司改名后不续签?不续签需要补偿金的
bob1111 2026-03-09 16: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