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最近变更了公司名字和法人,虽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公司想趁此机会跟员工重新签订一份条款更为完善的劳动合同,以此规避一些风险。(并不是想以此重新计算员工的工龄)请问:1、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该怎么写呢?是跟回最近那份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上的时间吗?还是该员工入职本公司的那个时间? 2、像我们这样重新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吗?谢谢!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6-02-26 09:18 回复 赞(0) 2楼
首先要明确一点,楼主所谓的变更了公司名字和法人,是否为公司更名?还是前后这两家公司都存在,要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我理解为前者。
如果是前者,关于劳动合同起始时间,有三种签订方式,一是照搬原劳动合同时间,二是开始时间为现在的时间,终止时间是原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三是开始时间为现在,终止时间可以设定为3年或者多久,视为签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的问题有几个,一是如果不是原合同时间,要写明工龄连续计算(员工不要求可以不写,但法律会认可),二是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尤其是签订了2次以上的,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签订,其中三的情况视为新签,二的情况有争议,我更倾向于不属于新签一次,建议在合同中明确非新签一次劳动合同。
一念成佛 2026-02-26 08:52 回复 赞(0) 1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公司名称变更、法人变更属于典型的“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的情形,工龄必须连续计算。
签一份《劳动合同变更/续订协议书》作为补充
不要直接让员工签一份全新的合同而不做任何说明。建议先签署一份简洁的变更协议,写明: “鉴于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作如下确认:
1. 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继续有效;2. 甲方(公司)承认乙方在本公司的连续工龄自【首次入职日期】起计算;3. 双方重新签署《劳动合同》以完善条款,新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新合同中明确写入“工龄连续计算条款”
在新合同的补充条款位置(如“其他约定事项”),务必加入:
“乙方确认,其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自【首次入职日期】起计算。本次合同重签系因公司名称及法人变更,不改变乙方在本公司的连续工龄,不影响乙方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
向员工做好沟通解释
员工看到要重签合同,第一反应往往是“公司是不是想坑我”。
建议由HR或部门负责人在签署前简单说明:“公司只是改了名字,趁着这个机会把合同条款更新一下,大家的工龄、待遇什么都不变。”消除误解比什么都重要。
保留好全套书面记录
原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新劳动合同、员工签收记录,全部归档保存。万一将来有争议,这些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