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9日,王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任公司总经理,月工资税前3万元。
2024年1月18日,公司唯一股东润合集团决定免除王某总经理职务,调整为业务专员,薪酬同步调整为底薪4000元,提成按销售岗提成标准。
王某诉讼请求:恢复王某的原岗位;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共计353014.4元。
问: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bob1111 2026-02-05 17:54 回复 赞(0) 15楼
补充下一审中关于薪酬的约定--二、关于工资的计算。本案中,王某与润合集团就投资合作协议,对王某的工资进行了约定。嗣后,王某又与润合供应链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对工资构成进行了约定,结合王某发放的实际情况,符合前述《员工手册》所载,即下属子公司员工薪酬由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即由总部对子公司员工的工资进行核定后由子公司润合供应链公司财务发放。故该院认为,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王某总经理薪酬标准系母公司对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激励,子公司润合供应链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所载工资构成系对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总经理工资的细化和确认,两者并不冲突。
如前所述,总经理的薪酬确定系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由润合集团提级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结合王某在任润合供应链公司总经理期间并未达成业绩目标且公司管理混乱,控股股东降低其薪酬标准符合客观实际,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王某要求按原工资标准补足差额的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bob1111 2026-02-05 17:46 回复 赞(0) 14楼
看了解读,也看了回复。和传统的公司对普通员工的调岗不同。注意细节处有很多不同,不复制了,建议看下裁定书原文。
原文--
枭戾 2026-02-05 15:14 回复 赞(0) 13楼
选 A,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求。核心依据是公司单方调岗降薪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属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王某与公司明确约定岗位为总经理、月工资 3 万元,该岗位与薪酬是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公司仅以股东决定单方免除其总经理职务,调整为业务专员并将薪酬大幅降至 4000 元底薪,既未与王某协商一致,也未举证证明王某存在不胜任原岗位、劳动合同订立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法定调岗降薪情形,完全突破了合法调岗的边界。司法实践中,对总经理这类核心管理岗的岗位调整,法院更注重企业的举证责任和协商程序,公司无合法依据的单方变更行为不会被认可。因此,法院会支持王某恢复原岗位的诉求,同时判令公司按照原工资标准补发违法调岗期间的工资差额。
Kevin_Huang 2026-02-04 14:27 回复 赞(0) 7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