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履历挺牛的)提供一个思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按《公司法》走聘任制,任期定一年一聘任。如果不合适,聘任到期就解除聘任关系。这样真的可以规避劳动关系?大家都来讨论下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6-02-02 13:03 回复 赞(0) 8楼
聘任制是基于《公司法》,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内部治理,主要涉及的岗位是总经理、副总以及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的内部治理结构。
基于董事会权限,公司是有权更换以上岗位人员的,但如其他同学所言,这里的有权更换是否就等同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合法解除比较有争议,同时,对于恢复劳动关系是否适用这些岗位,也有不同的理解。
我的理解是,公司有权更换,但是否属于违法解除,要回到劳动合同法的领域,不能仅通过董事会决议就认定合法解除。对于其他岗位,就与公司法中的聘任制没有关系了,更不能全部套用。
枭戾 2026-02-01 11:43 回复 赞(0) 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