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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张三1997年入职为原始国企A职工,2013年依据政策A公司被B公司接收,B公司安置职工时,发布了限期到岗通知,A未到B公司报道,B进行了登报公示。期间A公司给张三缴纳社保至2016年。
2022年开始,张三主张他和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此期间的工资(按照待岗的最低工资计算),并支付未缴纳社保的等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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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6-01-26 09:04 回复 赞(2) 6楼
楼主说的情况通常发生在企业改制期间,法律上没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这种情况称为:“两不找”,目前的判决口径一般不支持劳动关系存续,不支持社保及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