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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日,张三入职某公司,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
2024年9月5日,公司向张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理由是经常无故旷工,违背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通过考勤记录分析,认为张三自2022年12月至2024年8月期间迟到、早退,累计旷工185天,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通知解除了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其次,2021年12月1日到2024年8月31日,工作日共计809天,张三上、下午均打卡的为238天(未考虑迟到早退情况,算正常出勤),仅有上午或者下午打卡记录的为371天,没有打卡记录的为200天,根据单位规章制度,该571天均应当认定为旷工。
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仲裁后,公司诉至法院。
问:法院会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A:会
B:不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