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接事实:该员工离职前,已陆续与相关同事完成实际工作内容的交接(工作资料、项目合同等),但公司提供的《离职交接表》中包含 “无任何经济纠纷” 的条款,因公司尚拖欠工资未结清,且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员工为维护自身权益,拒签了了交接表。
3.公司最新行为:目前公司法人以 “员工未提交离职申请、工作交接未完成” 为由,向员工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追究员工 “未交接造成的经济损失”。
bob1111 2026-01-11 10:02 回复 赞(0) 2楼
正好看到。需要明确下几个信息的。1.公司已经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具体解除手续进行了哪些?公司有无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书?员工可以举证哪些事实证明公司已经解除(社保是否停缴,甚至离职交接表是否有公司领导签字等)
2.员工已经事实完成工作内容的交接,在每项内容交接完毕之后,有无被交接人(对方)的签字确认啊?如果有对方的签字确认,那么不要担心未交接的后果。且,较简单的应对交接班的方法有,在交接表中手写--各项工作交接已经完毕,某某年某月的工资,社保及奖金等款项尚未支付。明确未支付的款项就好
3.如果楼主作为员工,也要明确下后续是否要维权,自己是否有把握拿回拖欠工资,是否接受解除。如果员工有意维权,法人的通知书正好证明现在劳动关系尚未解除,那么现在提请仲裁,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请求支付拖欠工资,加支付经济补偿金,加支付--未支付其他款项,也是选项。且,现在年底,各级部门都关注拖欠工资的事,维权难度比平时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