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日,张三入职某公司,担任财务岗位工作。2024年4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部分员工违反考勤规定的通报》,载明:......财务部两名员工长期存在不准时到岗、长时间脱岗等现象,过去一年的旷工和缺勤、缺卡超过100个工作日......上述两名财务人员缺岗情况已经超过解除劳动合同的红线,秉承“治病救人”、“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于已达到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人员给予留岗查看处罚,自2024年4月起仅发放基本工资。
2024年6月3日,张三作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公司仅向本人发放2024年4月基本工资3491.21元,所述旷工和缺勤并不属实,本人不予认可。......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6月3日起被迫解除本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张三要求公司支付2024年4月工资差额、经济补偿。
问:法院会支持张三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1517899594 2026-01-14 17:58 回复 赞(0) 22楼
A
三茅学习委员 2025-12-26 10:33 回复 赞(0) 21楼
公布答案咯,本次案例答案是【A】
本案中,公司以张三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存在缺卡、旷工等情形为由扣发张三2024年4月岗位工资、能绩工资,缺乏合理性,应当予以补足。根据查明的事实,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打卡记录均显示张三存在缺卡、旷工,但公司并未依据张三的考勤情况扣减其对应月份的工资,张三的工资明细表中也未反映考勤结果与工资发放的关系,其次,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缺卡、旷工情况,仅处罚张三等两人,而同样缺卡、旷工人员未受处罚,有违公平原则。公司未向张三足额发放2024年4月工资,张三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https://www.hrloo.com/rz/1477895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