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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3月入职北京某公司。2022年8月24日,李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23年2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确认李某构成工伤;同年4月,鉴定为九级伤残。
李某受伤后,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认定及相关手续,社会保险部门向李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公司未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公司投资人为刘某。2024年11月7日,公司完成注销登记。注销前,刘某作为投资人、清算人签署清算报告,载明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职工工资已经结清,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李某并未在公告期内申报相关债权。
2025年6月,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委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李某随后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作为投资人承担相应工伤待遇支付责任。
问:法院会支持李某的诉求吗?
A: 会
B:不会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5-12-18 08:30 回复 赞(1) 57楼
股东要承担赔偿责任没什么争议,如果一般性债权,企业清算时未经申报最后无法赔偿的,可能股东不会承担责任,但像工伤这种,公司明知的债务,以未申报债权为由拒绝支付的,法院一定会判赔偿责任,这也是符合公平正义的。
steven580808 2025-12-17 19:35 回复 赞(0) 56楼
不会
lin0809255 2025-12-17 18:58 回复 赞(0) 5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