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问答社区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2022年4月26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常州市金坛区,张三同意由公司安排其在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办事处、分公司等工作地点工作。但张三实际持续在宁波、舟山等范围内从事公司营销工作,并未超过浙江省域范围。
2024年8月9日,公司向张三发出《员工岗位调动通知书》。张三不认可调岗通知,2024年8月期间继续在原工作区域打卡。
2024年8月20日,公司通知张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具体为“连续旷工3天、月度累计3天或年度累计旷工10天,视为自动离职”。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问:法院会支持张三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bob1111 2025-11-18 09:34 回复 赞(0) 6楼
补充委员解析中未明确的基本事实:(从原文复制)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基于对张三月度考核评价而认为张三存在不胜任工作情形,但并未安排适岗培训,也未就调整工作岗位与张三协商一致进行举证,并向张三提供长距离调岗后必要的交通、住宿等便利条件。因此对在此情形下公司以张三未到规定地点报到行为为旷工并以张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虽约定张三同意公司安排其在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办事处、分公司等工作地点工作,但《员工岗位调动通知书》仅载明将张三从江浙战区调整至东北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张三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存在不利变更或已提供必要协助、补偿措施等。且从两地距离的角度,工作地点的调整对张三显然会产生较大影响,依法应由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故公司不能仅以张三未到变更后的地点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另,个人观点,1.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的约定是主流的表述方式,这样约定工作地点其实可以对后续员工工作地点的变动(也包括调岗)在调整的合法性上做好基数 2.从二审表述分析,二审是支持公司在员工不胜任工作时的调岗权的,只是在调整后的合理性上有问题,如工资待遇未明显降低,未提供必要协助、补偿措施等。。试想下,如果张三调整到东北地区,待遇不变,公司提供住宿条件,个人倾向于公司调整合fa合理
群道 2025-11-17 14:09 回复 赞(0) 2楼
会支持:
1.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已形成新的工作地点:虽然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常州市金坛区,张三同意由公司安排其在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办事处、分公司等工作地点工作。但张三自入职以来持续在宁波、舟山等浙江省内区域工作,且公司长期未提出异议,这已形成了双方默认的实际工作地点;
2.工作地点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实质性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3.员工对不合理调岗有拒绝权,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调岗的合理性。在原工作区域打卡表明其遵守劳动纪律,公司认定 "旷工" 缺乏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