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蔡某2019年9月入职,2025年8月单位提出解除,应支付6个月的补偿金,在计算补偿金时除了正常的工资和奖金外,发现2024年10月单位一次性补发了一笔1-10月的调资工资,第一次人事部门计算补偿金,按10个月补发的总额全部纳入计算的,然后被财务部门打回,理由是一次性补发工资总额应除以10个月分摊计算,只能8、9、10月三个月的补发工资可以纳入计算补偿金。
1、请问哪种计算方式正确?
2、现在按第一种方式计算的金额已与员工签了补偿解除协议(未支付),单位领导要求按财务的计算方式来发放,员工不同意要走仲裁,仲裁方会支持员工的诉求吗?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5-10-14 08:48 回复 赞(1) 4楼
人事同学犯了两个错误,一是补偿金计算错误,二是未经公司审批解除协议就与员工签订了协议。
财务的计算方式是对的,但补偿金本来就是双方协商的数额,所谓的N只是协商时用于参考的数值,所以协议一旦签订了就是有效的,员工完全可以说双方协商的就是这个数,而不是严格根据N来计算出的结果。
公司不支付,如果员工劳动仲裁,公司几乎没有胜算。
群道 2025-10-11 12:00 回复 赞(1) 2楼
1.计算方式:财务计算的没问题,按照实际月度工资的平均薪资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已经签订协议,建议按照协议来,避免产生不愉快的问题,毕竟金额也差不了多少;
3.协商解除也没有固定的核算标准,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可;因为需要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风险,比如加班核算基数是否合规、社保缴纳基数是否合规、年假是否已全部休完以及税务是否存在问题等;
4.针对补偿金核算,是哪个部门核算就以那个部门为主,毕竟很多细节别人是不清楚的。如果你们公司财务要复核,那今后就要提前与财务沟通,确保核算一致不出现争议问题。
5.员工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要求仲裁,也可以通过其他的形式来维护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