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江苏南京:一员工于2025年5月入职我司,我司正常缴纳医保,之前的工作断缴医保,现在按规定可以给予员工30天的小产假,生育津贴按标准无法领取(连续缴纳10月可以领取)。但是薪资结构是基本2490+岗位+绩效+加班(一共是6k,试用2个月是5k),产假期间之发放基本工资发放。可以吗?有什么薪资的明确法律规定吗? 谢谢,求解答
sushan999955 2025-09-15 09:48 回复 赞(0) 6楼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可以缓发,看生育津贴是否高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超过的工资不用发,没超过的补足差额就可以了。
群道 2025-09-15 09:14 回复 赞(0) 5楼
1.江苏省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需满足 “连续缴纳生育保险 10 个月” 的条件。贵司员工因医保断缴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此种情形下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需按原工资待遇全额支付。您公司薪资结构中,固定发放部分(基本工资 2490 元 + 岗位工资) 应全额计入产假工资;固定绩效工资若属于每月常规发放的薪酬组成部分(非根据业绩浮动的奖金),也需纳入;加班费因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可不予支付。
3.仅按基本工资 2490 元发放产假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南京 2025 年最低工资标准为 2490 元,但产假工资需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执行,而非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