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离职索赔高额二倍工资,法官:背信弃义、损人利己,突破诚信底线!
案号:(2024)苏01民终3271号(当事人系化名)
2021年7月9日,龙五应江苏某公司股东的邀请,入职公司从事工程部技术及施工管理工作,双方约定年薪360000元。
当日,公司出具《任命书》一份,其中载明:“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股东会议讨论决定,任命龙五同志为工程技术部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工程部技术及施工管理工作,对工程部成员有任免、更换、分配任务、奖惩等的权力......以上任命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执行。”在职期间,公司为龙五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3年1月29日,龙五通过微信告知公司刘某:“在医院照顾老母亲,目前情况无暇顾及其他,给我办理离职。”2023年3月27日,龙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330000元,仲裁委于2023年5月25日终结案件审理。2023年6月6日,龙五诉至法院。
bob1111 2025-09-01 18:02 回复 赞(1) 4楼
抽空看了下判决书原文。原文--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江苏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何某某经济补偿金60000元;二、江苏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何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0000元;省略若干字。。。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该争议焦点实际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5-09-01 16:43 回复 赞(1) 1楼
1.未签劳动合同是企业犯的在人事管理里面最低级的错误,未签合同对公司百害无一利,有些人认为不签合同可以否认劳动关系,但实践中,结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真能否认劳动关系极其少。
2.“背信弃义、损人利己,突破诚信底线!”我不是很能相信这是法官在判决中的表述,如果是员工申请了不缴纳社保又主张未缴纳社保补偿金的,可以从诚信的角度来说,但是对于未签合同的情形,明细是公司违法了,法官的角度,不应该有这样的评价。
3.企业方可以从三个角度答辩,一是查找其他材料,比如OFFER,薪酬确认书等,如果有类似文件约定了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一般法院是认可签订了劳动合同;二是从诉讼时效的角度,未签合同的时效从应当签订之时起计算;三是未签合同已经超过了一年,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持二倍工资。对于第二、三点实践中很有争议,一是时效的整体与月度算法,二是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否支持之前的补偿,也有很有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