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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2日,张三入职某公司,担任食品安全部经理。
2022年8月30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为由,与张三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主张张三所在的部门被案外公司收购,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案外公司与张三协商,为张三安排了薪酬和工作内容与原岗位相仿的工作岗位,但张三未接受,故公司与张三就劳动合同变更未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公司已按照张三的工作年限支付了经济补偿531222元、代通知金30896元。
张三认可其所在的部门被案外公司收购,以及未同意案外公司提出的offer和变更岗位协议,主张案外公司与张三的协商与本案无关,公司仍存在大量与原岗位相仿的职位,公司未提供,也未与张三进行协商。
张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向张三足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62734.66元。
问:你认为,本案中公司部门被收购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A:属于
B: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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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5-02-12 15:01 回复 赞(0) 8楼
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尺度,全国各地差异非常大,要多看地方的尺度,其他地方的案例,未必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