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5日,张三入职某公司。
2022年12月30日,张三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载明离职类型为协商解除。
公司提供张三辞职信复印件,载明张三于2020年12月30日提交辞职信,载明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12月31日向公司提出离职。
张三对辞职信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系复印件,原件因双方对经济补偿金、佣金未协商一致后取回。
张三诉讼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30000元。
sahewuqfehwoiaJF 2024-11-12 14:04 回复 赞(0) 6楼
我觉得这个判决有失偏颇 这个离职原因表述不清楚 存在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