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日,张三入职公司,岗位为高级压铸工程师。
2017年至2022年,公司均为亏损状态。
2023年2月,公司决定自开始进行自救计划,其中包括公司组织架构的精简和优化,对生产部、办公室等部门的冗余岗位做出撤销、合并等调整安排。
2023年3月7日、3月8日,公司与张三等12名员工沟通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2023年3月14日,公司向张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市场环境、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公司连续多年亏损,订单大幅下降,张三所在岗位的工作量严重不饱和,已无存在必要,故公司决定撤销其所在的岗位。基于上述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且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协商一致,故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通知张三双方劳动合同于2023年3月17日解除。
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4-11-05 15:45 回复 赞(0) 16楼
如果确实属于连续多年亏损,可以尝试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经济性裁员,如果用第40条第三款解除,很难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