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张三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淮安项目成本副经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集团及属下项目所在地。张三的实际工作地点在淮安某项目,入职后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未发生改变。
2023年9月20日,公司告知张三续签劳动合同以及工作地址为南京。
2023年9月21日,张三回复公司其在入职的时候就表明工作地点在淮安不去外地,不同意公司要求其到南京工作。
2023年9月30日,公司向张三发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通知书》。告知张三劳动合同已于2023年9月30日届满,现因张三拒绝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请张三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等内容。张三自此不再为公司提供劳动。
张三认为公司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