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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陶某生前在田某经营的唐沟酒家从事餐厅服务员工作,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3:00或14:00,下午16:00或17:00-20:00或21:00,未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4月5日晚,陶某提出辞职申请,经田某同意并结清报酬。20时20分许,陶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陶某当场死亡。
2016年4月12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负次要责任。
2016年12月26日,陶某家属向铜山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10月13日,被告作出铜人社工认字〔2017〕第16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田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田某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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