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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12月4日在甲公司处工作,岗位为人事和文员,工资3200元/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高某于2017年8月4日入职甲公司处,从事校长工作,工资10000元/月,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9月1日,甲公司为给高某办理社保手续,授意刘某代高某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书》。后高某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仲裁,裁决甲公司支付高某加班费4933.33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7890.63元、鉴定费3000元、防暑降温费316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甲公司将上述款项给付高某。甲公司认为系刘某的原因使其向高某支付了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7890.63元及鉴定费3000元,故起诉刘某追偿此款。
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刘某赔偿经济损失40890.63元;
2、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
刘某辩称:
刘某约定岗位是内勤文员,但入职后实际从事工作岗位是人事文员。入职后第二天,刘某被人事主管及副总安排填写一份合同,该合同即为高某的劳动合同。因高某入职后甲公司一直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经高某多次催促,甲公司决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缴纳社会保险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审核备案。
2017年9月1日,恰逢高某出差,人事主管及副总安排刘某签订该合同时,刘某出于对甲公司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拒绝无果时代签了高某的劳动合同,甲公司盖章确认。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公司的诉讼吗?
A:会
B:不会
C: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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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3-03-28 14:25 回复 赞(3) 2楼
我并不认可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几个事情需要理清一下:
1.刘某是否负责日常的劳动合同签署工作?
2.刘某被人事主管及副总安排填写一份合同是否属实?
3.高某是否属于高管,具有管理刘某的、人事主管、副总的权限,对于刘某的代签是否同意?
先说第3个问题,如果高某授权签了,或者高属于高管,通常都不会支持未签合同的2倍工资,当然这属于之前高某与公司案件的情况。
就本案,如果主管、副总要求刘某签的合同,即使承担责任,我认为他们三个至少应当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即一人10%,凭什么都要求刘某来承担。
再说第1个问题,如果刘某本身不负责劳动合同签订,本案中为了缴纳社保而代签的合同,不意味着高某回来后不可以补签合同,没有补签造成的本次损失,不能视为刘某的代签与损失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刘某承担责任,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