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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赛凤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北京某财富管理公司,任投行部副总经理,双方于当日签订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及转正后月工资标准均为6500元。
入职时,李赛凤向公司提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系伪造。
2018年8月16日,公司以学历虚假为由解除了李赛凤劳动合同。
李赛凤主张入职时公司知晓上述毕业证书虚假,其在公司任副总经理,主要工作内容是开拓项目资源,公司仅要求工作经历、能力及社会资源,对学历并没有要求。公司则主张该公司并不知情,现因李赛凤提供虚假毕业证书,属欺诈行为,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李赛凤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1、公司支付李赛凤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191907.8元;2、驳回李赛凤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哪一方?
A:李赛凤
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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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3-03-08 15:35 回复 赞(0) 3楼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在很多场合存在混用的问题,包括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的也是解除劳动合同,但按照本案的观点,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否同时解除了劳动关系还存疑。
公司是以虚假学历为由解除的合同,但是谁主张的合同无效哪?合同解除和合同无效的效力及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属于劳动、劳务还是什么关系目前未见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是否也属于自始无效也待确定。无效后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下的工资还是劳务费用也存在分歧,希望立法上逐步规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