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1111 2023-02-13 15:36 回复 赞(1) 8楼
路过。这个就是现实和法理的差距吧。1.现在实务的普遍认识--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公司方面就是基于各种考虑希望节省这部分费用,但法规赋予员工要求补交社保的权利。最终就是该缴纳的还是要缴纳(员工不要求的,企业就赌赢了呗)
2.滞纳金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这点也没有争议。设置滞纳金的本意就是对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保的一种惩罚。
那么回过头看下问题,员工已经举报,监察部门已经下达通知,拖再久,企业也避免不了补交社保,缴纳滞纳金。且,因公司方未及时全额补交社保,造成员工无法享有应有的退休待遇的,员工可以继续诉讼来维 quan。那么公司觉得现在缴纳好,还是拖着好呢。前边的这些都是法理,但就是抵不过现实,现实中就是有公司拖着不给缴纳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3-02-13 13:16 回复 赞(0) 6楼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社保补缴的滞纳金,单位承担60%,个人承担40%。”
我认为这个约定是有效的。毕竟没有缴纳社保,员工也存在过错。
如果员工不同意缴纳,公司按照社保局要求缴纳后,可以依据协议约定向员工追偿。员工拒绝的,公司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