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安康&:是的,退休返聘人员可以签订劳务合同,但是劳务合同下不能只买工伤保险,一来工伤保险不单卖,二来工伤是劳动关关系下的一个概念,工伤保险也是只有在劳动关系下才能购买的。
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原案例中,法院判定为工伤,这句话你理解一下是啥意思?
该员工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到退休待遇(不能领取养老金,可能是因为以前没交足社保)。公司雇佣这样的员工是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建立劳务关系?
这其实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按一开始说的退休返聘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也享受到退休待遇的),是不满足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所以应该建立劳务关系,而现在这个仅达到退休年龄,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就是既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也符合建立劳务关系的条件的人员(《国 务 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一般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满60岁,女满50岁(女干部满55岁)”,但这些都是针对国家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的群体,对于农民工身份的群体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其退休年龄。)所以,法院判定为工伤的原因就是认定该员工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因此,对于超过60岁的员工,购买工伤险已经不现实,唯一可行的就是购买雇主责任险。
最后再补充一点,是不是与员工建立劳务关系,就可以避免工伤赔偿了?其实也不是的,赔还是要赔的,只是赔的名义不同了而已。在劳动关系下,认定工伤的,走工伤保险赔付或者企业赔付,标准就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标准。劳务关系下,发生生产事故或损伤的(这里就不能叫工伤了),走民事赔偿,一般是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形式,赔偿金由企业或者商业保险承担,赔偿标准会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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