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5月份从公司职能员工委派至项目工作(未发调令通知)工资也从1.5万调成1.2万(本人未签字确认),但项目一直未开工,从5月到9月份一直在项目上未产生劳动力,8月、9月份工资因为项目未开工原因迟发,现王某要劳动仲裁要求:7-9月份工资按1.5万元/月进行发放,经济补偿两个月工资、他已向公司提交解除合同的通知,请问大家这个可以按照“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第十二条规定: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是不能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进行处理吗
”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1-11-10 15:17 回复 赞(1) 2楼
既然已经申请仲裁,公司可以从两个角度解决:
1.与员工协商解决方案,协商一致后,由员工撤诉或者仲裁庭出具调解书,具体方案双方协商;
2.应诉,公司可以从楼主说的停工停产支付最低工资的角度去应诉;
当然适用这条有几个限制:
(1)是否属于停工停产?不了解你们项目是什么形式?你们委派到项目是否有相关证据(涉及岗位和工资)?即项目未开工,是否视为公司停工停产?这个需要具体讨论。
(2)工资支付周期,即1楼所说的,如果在一个工资周期内的,需要支付全额工资,第二个月才能按照最低工资支付。
(3)无论按照哪个标准支付工资,公司目前属于拖欠工资应该会被认定,只是补哪个月和补多少的问题,但是基于拖欠工资支付补偿金应该无法避免。
(4)如果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基数如何计算,是否扣除停工停产的几个月(如停工停产成立)?
(5)当地的最低工资是否含社保公积金等,有些地方的最低工资是应发,有的是实发。
问题较为复杂,建议找律师应诉吧,或者干脆与员工如上述第1条所说,协商个数额,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