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21年5月24日书面通知离职,且承诺可以留至单位新招到员工接手工作为止,但公司负责人要求我当月月底离职,并口述不要求扣申请人违约金,所以于2021年5月31日交接工作给单位其他员工,并办理离职手续,我寻思这也算好聚好散就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面写的已结清工资,但实际并没有给我结清工资。
等到2021年7月20单位通知我领取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工资,同时告诉我由于我提前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扣除工资的20%作为违约金,说是公司规定。我觉得是不合法的,所以申请了仲裁,但是仲裁的时候对方拿出了我这个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说已经给我发放工资了,我这边有和单位人员的聊天记录证明没发工资,这种情况下仲裁能赢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