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正楼律师 2019-08-11 16:52 回复 赞(0) 6楼
为便于搞清楚了以上问题,我们将问题分解为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回答。
1、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怎么办?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以上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这时用人单位可否选择不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吗?
是不可以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情形即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所以,当在医疗期内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不终止,延续至医疗期满终止。
2、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公司有权选择不续签吗?
当在医疗期内员工非因工致残或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彻底终结治疗,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
当医疗期满时,员工治疗仍未结束,这时即便公司想与之续签劳动合同,但员工还在治疗当中,不可能履行新一期的劳动合同,不存在续签的问题。
当医疗期满时,员工治疗结束,完全康复,这时劳动合同终止,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分不同情形而定。
如果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的权利选择与其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
3、员工任职内协助竞争对手,泄露公司客户资料怎么办?
从两个角度来处理这个问题。
第一,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步奏为:公司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将“协助竞争对手,泄露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界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事实,在解除前履行工会通知程序,最终将解除决定送达给该员工。
有人可能提出疑问,该员工在医疗期内是否可以解除?
可以解除。
,医疗期内是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赔偿损失。
员工的该行为如果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步奏与第一点相同。
当公司的证据证明其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可以向其主张造成的损失。
如果公司的客户资料构成商业秘密,同时该员工与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或在职竞业协议,公司可以依据签订的协议要求该员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9-08-09 16:11 回复 赞(0) 3楼
如果合同到期时,本人申请了病假,要将劳动合同延长至医疗期结束,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医疗期内不能到期终止合同。
如果员工在职期间有严重违纪,公司可以依据员工手册处理,不必理会医疗期问题。
雪离痕 2019-08-09 15:21 回复 赞(0) 1楼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