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杨-古道 2018-08-26 15:45 回复 赞(0) 6楼
巫山,你好!
关于你的咨询,因为没有全面的信息,你最关注的问题是:怀孕员工在试用期内业绩不好,能否解除劳动关系。我先做部分条件假设后做一个详细的回复,避免带来信息误导。
假设: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里面约定的试用期是大于等于三个月的,公司的其他方面也按规定执行,如社保、公积金等。
在以上假设的基础上,我觉得这个确实挺巧的,刚好三个月,员工在入职的时候应该也不知道自己怀孕,存在隐瞒身体状况入职的概率很小。
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女员工三期有着重强调要保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但可以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来实施,其中有一条就是“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巫山的描述看,提到了该员工“业绩不好”。这里,我们要明确“业绩不好”具体是什么情况。在企业的一般管理当中,对录用员工会有一个标准,在招聘的时候或者入职的时候应当明确说明,最好是书面化的,有很多企业有员工的岗位说明书,里面就包含了转正的期限以及标准,转正的时候有严格的考核,在试用期的每个阶段,一般是月度,也有正规的考核。这样下来,就有一整套判断材料,说明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你们有以上的材料,那么可以直接跟员工提出试用结束,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就谨慎来操作。很多时候,沟通是可以解决问题的。不过,从巫山的描述来看,用词是“业绩不好”,我个人判断,应该还没有达到“不符合录用标准”的程度,应该是公司担心怀孕女员工对后续管理的影响。不过,我个人建议,能够获得人心,比获得一个人更重要,其他的员工也看在眼里的。
引申一下,在我工作的十几年里,有很多的老板或者企业负责人,抱怨劳动法律法规偏袒劳动者,对企业的要求太苛刻。但是,回头想想,其实企业适当花一点成本,培训企业的管理人员相关的劳动关系管理知识,加强岗位体系管理,预防了更大的风险损失。看到因为一年省几万元,后面赔偿几十万的例子太多。侥幸心理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