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购买刚需及改善性住房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制定《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月均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的50%,月缴存基数以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平均值确定。”
解读:明确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论还款方式是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可贷额度都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
(二)“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发生离婚、死亡等情况导致借款人(抵押人)发生变化,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管理中心授权的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
解读: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系新增业务。职工申请办理变更借款人(抵押人)业务需征得原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变更后的借款人应当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解读: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系新增业务。职工申请办理变更借款人(抵押人)业务需征得原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变更后的借款人应当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文章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zfgjj.changchun.gov.cn/jdhy/zcjd/202309/t20230915_3227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