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把加班费基数按“基本工资”算,甚至基本工资定得极低,这到底行不行?
答案是:可以,但有严格前提!
如果劳动合同明确写了“加班费以基本工资为基数”,且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可。但如果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必须按员工正常劳动应得的实际工资算——包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固定月奖金等每月稳定发放的收入。
这几个雷区千万别踩:
① 非常规奖金(如周年庆奖)、上月已发加班费,不能计入基数。
② 恶意做低基数:把工资大头拆成“风险金”“浮动福利”,在部分地区(如上海),法院可能参考实际总收入的70%强制调整加班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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