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失能、高龄等重点人群 国家卫健委:将家庭病床服务纳入医保

三茅网 2026-05-18 10:22 5.1k 阅读

5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中医药局制定的《家庭病床服务指南(试行)》发布,强调家庭病床主要用于保障“失能、高龄、慢性病、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居家医疗需求。

家庭病床 可提供9项服务

《指南》同时划定了家庭病床的服务边界,包括基础服务、检查检验服务、护理服务、康复治疗服务、药学服务、安宁疗护服务、中医药服务、咨询指导服务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如互联网+护理服务)等9项服务。

指南适用于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主要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医联体内的上级医院对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指南明确,家庭病床服务应遵循“安全适宜、自愿参与、属地管理、动态调整”原则,保障失能、高龄、慢性病、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居家医疗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为家庭医生签约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尚未签约的,同步与家庭病床患者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做好家庭病床服务与家庭医生服务衔接。

国家卫生健康委表示,各地要以指南为基础,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当地群众服务需求,确定本地区家庭病床服务的具体收治病种和服务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家庭病床服务纳入个性化服务包。要明确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防范执业风险,保障家庭病床服务质量。要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将家庭病床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畴,明确上门服务收费标准。

目前,事关家庭病床的上门服务收费标准已逐渐完善。国家医保局官网5月初刊文称,今年,该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全面编制出台。从综合诊查类立项指南项目设置看,和各地原有价格项目相比有几个重要变化。其中之一就是专门设置“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服务费”等贴近百姓需求的项目,明确“家庭病床建床费”以“次”为计价单位,只收一次;“上门服务费”以“次·人”为计价单位,可与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叠加收费,不得再重复收取“家庭病床建床费”。

对上门服务人员资质提出要求

《指南》明确,服务人员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治疗专业及药学专业等医务人员上门单独或组合提供服务。原则上,医师应当具备与所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相符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同时具备3年及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护士应当具备5年及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3年及以上临床康复治疗工作经验和技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安宁疗护培训、具备服务资质。

标准提高后,或对市场化上门服务产生一定替代效应。记者从多名曾经提供过上门医疗护理服务的三级医院或互联网医院护士处了解到,目前由三级医疗机构或互联网医院收费开展的“护士上门”服务,对护士的资质要求同样是具备五年医疗临床护理工作经验或护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护士。此类服务通常属于自费,且会按照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叠加上门费,以次计费。

但也有业界人士提出担忧,家庭病床作为一项普惠性服务,当供给方的资质门槛和服务要求“双提高”之后,基层医务人员供给不足、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可能被放大。

新闻延伸

北京、上海、广州、扬州等地,家庭病床的医保付费方式,待遇水平不一,有媒体梳理发现,迄今,北京、上海、广州、扬州等全国多地已将家庭病床费用纳入医保,但不同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和报销政策存在异同。

相似之处在于:目前,多地均提出对家庭病床服务参照“住院待遇”进行医保报销,且在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上有所倾斜。差别在于具体的收费和报销内容上。比如,上海制定《上海市家庭病床服务工作规范》,明确九大类51项家庭病床服务,如导尿、换药、康复等,相关服务项目已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各地打包付费的模式和医保支付范畴也有所不同。

在福建,患者可根据需求自愿选择按项目或按服务包收费,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当地家庭病床服务包已从试点初期的1850元上调至2450元,内含建床费、不少于18次的上门巡诊、低价基药等。建立家庭病床期间所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待遇进行结算。深圳医保部门则对家庭病床实行按床日付费的方案。另有一些城市采取“建床费/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费”的按项目/次计费模式,一些地区暂未将“上门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

对于家庭病床服务的供需双方而言,另一关切在于:家庭病床与门诊和住院报销政策,以及与养老病床、康复病床、长护险等其他普惠性居家服务,是否存在“待遇互斥”。

在广州,家庭病床治疗期间转住院的,从住院之日起原家庭病床有效期即终止;在北京,允许患者在建床期间,持医保卡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取药。

也有一线医务人员反映,建立家庭病床的患者,可以同时申请长护险的医疗服务。但对于同时享有长护险与家庭病床待遇的群体,通过系统比对确保同一康复或护理项目不会在两项基金中重复支付。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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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 可提供9项服务

《指南》同时划定了家庭病床的服务边界,包括基础服务、检查检验服务、护理服务、康复治疗服务、药学服务、安宁疗护服务、中医药服务、咨询指导服务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如互联网+护理服务)等9项服务。

指南适用于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主要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医联体内的上级医院对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指南明确,家庭病床服务应遵循“安全适宜、自愿参与、属地管理、动态调整”原则,保障失能、高龄、慢性病、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居家医疗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为家庭医生签约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尚未签约的,同步与家庭病床患者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做好家庭病床服务与家庭医生服务衔接。

国家卫生健康委表示,各地要以指南为基础,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当地群众服务需求,确定本地区家庭病床服务的具体收治病种和服务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家庭病床服务纳入个性化服务包。要明确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防范执业风险,保障家庭病床服务质量。要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将家庭病床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畴,明确上门服务收费标准。

目前,事关家庭病床的上门服务收费标准已逐渐完善。国家医保局官网5月初刊文称,今年,该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全面编制出台。从综合诊查类立项指南项目设置看,和各地原有价格项目相比有几个重要变化。其中之一就是专门设置“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服务费”等贴近百姓需求的项目,明确“家庭病床建床费”以“次”为计价单位,只收一次;“上门服务费”以“次·人”为计价单位,可与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叠加收费,不得再重复收取“家庭病床建床费”。

对上门服务人员资质提出要求

《指南》明确,服务人员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治疗专业及药学专业等医务人员上门单独或组合提供服务。原则上,医师应当具备与所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相符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同时具备3年及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护士应当具备5年及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3年及以上临床康复治疗工作经验和技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安宁疗护培训、具备服务资质。

标准提高后,或对市场化上门服务产生一定替代效应。记者从多名曾经提供过上门医疗护理服务的三级医院或互联网医院护士处了解到,目前由三级医疗机构或互联网医院收费开展的“护士上门”服务,对护士的资质要求同样是具备五年医疗临床护理工作经验或护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护士。此类服务通常属于自费,且会按照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叠加上门费,以次计费。

但也有业界人士提出担忧,家庭病床作为一项普惠性服务,当供给方的资质门槛和服务要求“双提高”之后,基层医务人员供给不足、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可能被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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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广州、扬州等地,家庭病床的医保付费方式,待遇水平不一,有媒体梳理发现,迄今,北京、上海、广州、扬州等全国多地已将家庭病床费用纳入医保,但不同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和报销政策存在异同。

相似之处在于:目前,多地均提出对家庭病床服务参照“住院待遇”进行医保报销,且在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上有所倾斜。差别在于具体的收费和报销内容上。比如,上海制定《上海市家庭病床服务工作规范》,明确九大类51项家庭病床服务,如导尿、换药、康复等,相关服务项目已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各地打包付费的模式和医保支付范畴也有所不同。

在福建,患者可根据需求自愿选择按项目或按服务包收费,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当地家庭病床服务包已从试点初期的1850元上调至2450元,内含建床费、不少于18次的上门巡诊、低价基药等。建立家庭病床期间所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待遇进行结算。深圳医保部门则对家庭病床实行按床日付费的方案。另有一些城市采取“建床费/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费”的按项目/次计费模式,一些地区暂未将“上门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

对于家庭病床服务的供需双方而言,另一关切在于:家庭病床与门诊和住院报销政策,以及与养老病床、康复病床、长护险等其他普惠性居家服务,是否存在“待遇互斥”。

在广州,家庭病床治疗期间转住院的,从住院之日起原家庭病床有效期即终止;在北京,允许患者在建床期间,持医保卡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取药。

也有一线医务人员反映,建立家庭病床的患者,可以同时申请长护险的医疗服务。但对于同时享有长护险与家庭病床待遇的群体,通过系统比对确保同一康复或护理项目不会在两项基金中重复支付。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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