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吗?

三茅网 2026-04-01 09:15 5.7k 阅读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7年4月10日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先后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1日,某物业公司向陈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已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某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物业公司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陈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某物业公司是否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法定除外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本案中,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10月31日到期时,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某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也不足以证明陈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某物业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应当向陈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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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17年4月10日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先后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1日,某物业公司向陈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已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某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物业公司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陈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某物业公司是否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法定除外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本案中,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10月31日到期时,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某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也不足以证明陈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某物业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应当向陈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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