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张三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运营总监工作。
张三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对于工资及分红发生争议,2025年2月12日商贸公司将张三移除微信工作群及钉钉群。
2025年2月17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00元(2×1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争议系因商贸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将张三移除工作群及钉钉群所致,商贸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张三主动提出离职,商贸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现张三主张系商贸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商贸公司应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20,000元。
公司上诉称:张三提供的通话录音无法证明2025年2月13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公司明确表示不辞退,一审法院直接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
张三辩称:2025年2月12日,商贸公司在未向我方作出任何说明、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我方移出工作群,导致我方无法工作,其责令我方停止履行岗位职责,并停止支付劳动报酬,以实际行动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虽口头称不辞退,但该表述是敷衍回复,且录音中商贸公司未就我方后续工作安排岗位调整作出任何合理说明。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商贸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单方将张三移出钉钉工作群,导致张三无法开展工作,同时商贸公司停止支付张三劳动报酬,也未给张三继续安排工作或其他岗位,该行为具有放弃对张三管理及安排工作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商贸公司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商贸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与张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张三主动辞职,故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商贸公司应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2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